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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引用byron571在2003-10-12 23:40:00的发言: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件“稀罕事”。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,最后忍无可忍,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,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,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,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,反而被弄得“里外不是人”。 男青年王某今年25岁,系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人,云南某大学毕业以后在一家企业工作。在一次旅游中,他邂逅了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导游张小姐,后来两人相爱。张小姐系昆明市人,其母今年45岁,5年前丧偶,一直未再婚,母女俩相依为命。 2001年1月份,王某与张小姐结婚,夫妻俩和丈母娘一起居住。张小姐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,剩下女婿和丈母娘独处一室,时间一长,寂寞难耐的丈母娘对女婿便有了好感,有意无意地对王某进行挑逗,比如经常在洗澡时让王某给她拿这拿那,试探王某,有时,甚至当着王某播放“毛片”,弄得王某很难堪。 王某求告妻子,妻子竟不以为然,说她理解母亲这么多年的独身生活,还劝丈夫说:“没什么大惊小怪的。” 终于有一天,令王某难以启齿的事发生了。妻子出差后的一天晚上,王某在喝了丈母娘给的一杯牛奶后,昏睡在沙发上,等他一觉醒来却发现丈母娘和自己躺在一起,王某意识到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。 王某生性腼腆,事后一直不敢对人说这事。但丈母娘的胆子却从此大了起来,只要女儿一出差,女婿就成了泄欲对象。王某倍感痛苦之后,一天晚上终于对妻子合盘托出事情的经过,谁知道妻子不仅谅解他,而且和他立下“协议”,让丈夫满足母亲的生理需求。 王某是“招亲”上门的女婿,本来就自觉低人一等。他很爱自己的妻子,妻子也很爱她母亲,王某在心里感到别扭痛苦。有一次,在丈母娘又逼他发生性关系时,王某鼓起勇气跑到一家派出所报案,状告岳母强奸自己,但这种稀罕事让民警难以相信。 此后,王某在家里的处境更加艰难,妻子和丈母娘恼羞成怒,从此对他十分苛刻。无路可走之际,王某来到云南磊山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,咨询状告丈母娘的法律知识,得到的解答令王某十分失望,骆律师告诉他,这是一个无法可依的奇特案件。 律师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一般而言,强奸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,而不是女性。如果在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,有女性协助实施时,这个女性才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来论处。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法定是女性,而非男性。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一位李姓法官则表示,性骚扰的案子自己曾经处理过,但男性状告女性强奸自己的案件还是第一次听说。他认为,强奸行为属于刑事案件范畴,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,法院也难以受理。因为在我国《刑法》中关于“强奸”罪是这样规定的(第236条)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……没有提到男人有被强奸一说。 ---------www.playbaby.cn.s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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